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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化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 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
2025-09-25 28 返回列表

吉林省化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

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

 
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按照《吉林省化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:

第一条 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化学会所有理事成员单位。

第二条 本会理事单位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三条 会费标准

1.副理事长单位:10000/年;

2.理事单位:3000/年。

第四条 会费使用原则

1.合理规划,预算管理,规范使用。

2.公开透明,民主理财。

第五条 会费使用范围:

1.用于本会及各理事单位、专业委员会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。(包括组织学术交流、学术会议、论坛、科技报告、科普宣传等经费)

2.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、秘书长会议及学会办公和工作人员薪酬的开支。

3.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六条 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

1.会费开具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。

2.设立会费收支账目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3.会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应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;在理事会换届时接受财务审计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。

4.在每年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接受监督,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
5.凡不缴纳会费的单位,视为自动退会,并由本会取消理事单位资格。

第七条 缴费方式

会费按年度收缴,理事单位应在每年1130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。会费交纳通过银行汇款(转账)方式(汇款时请注明:汇款单位名称、会费)

开户行: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

  名:吉林省化学会

  号:083591120100304138255

本办法自2025923日起实行

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吉林省化学会常务理事会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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